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项目(编号:gkbz2024101000025)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 | 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测试等工作,并向甲方完成交付 。
服务地点位于: 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比质比价文件规定。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其他: (1)采购内容:根据融通特种物流公司无人机培训系统开发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采购。详见采购内容及要求。
(2)成交人数量:本项目划分1个标包,成交人数量1名。
(3)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150,000.00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将被否决。
(4)产品交付后两个月为验收期,如果验收期出现重大技术(含保密技术)问题、由部队或专家评审认定不满足使用要求,供应商需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应商无外资(含港澳台)持股,不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情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3)财务要求:须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最近一年内(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任意3个月的增值税纳税及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银行缴费凭据或税务社保主管单位出具的完税证明,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不作为完税证明依据。如供应商根据国家规定无需纳税或缴纳社保,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声明函并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供应商应保证提供说明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将被认为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重大诉讼案件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应答截止时间前3年内无重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可提供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6)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应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7)信誉要求:本项目应答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军队采购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存在非法分包、转包行为。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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