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设计)(编号:gkzb2024101600026)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设计) |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设计)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本工程计划于2025年3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8个月。 。
建设地点位于: 开元街道虎园路6号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让招标人满意,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的设计成果。 。
其他: 工程建设规模: 厦门融通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虎园路6号,项目涉及改造的建筑物为宾馆院区内的主楼、附楼、综合楼及后勤楼(仅地下室)。改造总建筑面积为 23454 ㎡ 。
上述面积供参考,以实际施工图完成为准。 ;
2.4. 投资总额:人民币 7997.88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人民币 6865.56万元;
2.5. 招标类型: 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
2.6. 招标范围和内容
2.6.1.招标范围: 本次设计任务的范围包括厦门白鹭宾馆综合改造项目所涉及 的改造面积共计 23454 平方米,设计内容具体如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及与设计相关的内容,根据需要翻图等工作等全部设计内容 。
2.6.2. 内容: 酒店建筑相关设计全阶段,含:建筑立面设计、消防设计、建筑 拆改设计、结构加固设计、各专业报审图绘制协助业主完成各类手续办理(包含消防、 规划等)施工跟踪设计和现场服务、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等 ;其中施 工图设计包括 以上各专业工程,后续设计服务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设计内容专业 工程。详见设计任务书 专业工程。
2.6.3.本招标项目不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下简称 BIM 技术),应 用的范围和内容:/。【财政性投融资招标项目的投资批复或国有自筹资金招标项目 的投资计划中应含 BIM 技术费用方可应用】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 ①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②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 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 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 综合甲级资质(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设计综合甲 级资质,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 要求)。 资质;
3.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 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 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 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一级注 册建筑师执业证书 (如以结构专业为主的工程设计项目可由不低于 / 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担任设计负责人 ,《设计招标文件》中对应处进行相应修改);
3.4. 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 1 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本条仅适用于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是指(下同):自本招标公告发 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 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
3.5.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 见招标文件;
3.6.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3.7.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3.8投标人未与融通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行为。
3.9投标人不得处于融通集团或旅发公司慎用供应商名单中。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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