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委托催收外包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催收外包服务 (项目编号: HI240076/01 )进行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有意向参加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本项目。 信用卡欠款委托催收外包服务 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 0 9 时 3 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 文件 。本项目为企业采购,非政府采购与招标、非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有权在签署采购合同前的任何时间终止 本项目 。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项目名称: 信用卡欠款委托催收外包服务
1.2 招标人 (即实施机构,下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1.3 招标范围及招标控制价:完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催收外包服务项目,本项目为费率招标,招标人不承诺采购数量和采购总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内容 | 采购预算(万元) | 服务期 | 服务地点 |
---|---|---|---|
信用卡欠款等 | 1124 | 2 年,具体服务日期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 海南省海口市。 |
1.4 项目概况:本次采购事项为信用卡委外催收外包服务项目,选取三家服务供应商。外包服务供应商对信用卡逾期贷款开展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信函催收等合法手段。外包服务供应商在催收过程定期向我行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和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按我行要求及时移交真实、有效的催收凭证和催收分析材料。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 、参与本项目竞争的 投标人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规性投标人资格条件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家相关登记注册主管机关颁发的执照,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1.2 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的要求: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在系统内无财务风险提示,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及经营成果(申请人具备 2021 至 2023 年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提供审计报告首页、意见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并在开标前用系统管理员账户登录系统,在基础信息管理内维护并上传完整的 财务报表 。申请人有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合并财务报表计,子公司不得使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1.3 申请人需提交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1 )依法缴纳税收要求:①申请人应提供 2024 年 1 月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②依法免税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要求:①申请人应提供 2024 年 1 月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②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4 申请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1.5 申请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1.7 申请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1.8 申请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1.9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海南分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1.10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 )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1.11 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申请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申请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申请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2 申请人必须通过平台( )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二)项目需求所需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2.1 经营范围应涉及信用卡欠款催收、银行告知或催告服务、银行业务流程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经营内容;律师事务所应具备执业许可证。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承诺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3 具有 3 年 ( 含 ) 以上信用卡欠款收服务经验,提供相关业绩经验证明材料;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
2.4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一定数量有催收经验的专业人员且人员相对稳定。
2.5 具有至少 1 家 ( 含 ) 大型商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 ) 及至少 1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 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 ) 信用卡欠款催收外包服务实施案例且业绩良好,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2.6 在 2 个及以上中国建设银行一级分行 ( 具体以中国建设银行首页 - 国内分行列表为准,共计 37 个 ) 所在地设立总 / 分公司 ( 以取得当地营业执照或当地执业许可证为准 ) 。
2.7 拥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具有有效的内控合规管理机制、风险管控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2.8 对服务不同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有明确、清晰的边界(投标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9 呼叫业务系统操作终端具备对敏感信息屏蔽功能,具有客户敏感信息访问日志记录(投标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0 用于外包业务处理的网络与其办公网络实施网络隔离(投标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1 通过“外数慧查”查询近 5 年内未存在刑事案件且 未 被判决处罚,或未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此项由招标人开标现场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
2.12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处于逾期状态(报告查询日期需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
2.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 在满足投标申请人总公司准入条件基础上,与招标人合作的分公司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在本项目实施地设有分公司 ( 以取得当地营业执照或当地执业许可证为准 ) 。
代理、为总公司承接 ( 承揽 ) 业务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经营内容(经营范围至少包含上述内容其中之一)。
催收账户数量相匹配的有催收经验的人员 ( 10 人以上 ) 且人员相对稳定。
3 、投标人需 按招标公告要求 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网上报名未成功而从其它途径获取招标文件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无效。
三、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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