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备用热源及蓄热调峰项目建设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新疆
-塔城地区
(招标编号: CHDTDZ023/21-ZB-001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 备用热源及蓄热调峰项目建设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新疆乌苏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新疆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
2.2 项目规模: 2×330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预计在2025年10月15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通知为准,工期预计200天。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1) 乌苏能源公司备用热源及蓄热调峰项目建设 EPC 总承包 (CHDTDZ023/21-ZB-00101) : 建设电压等级为 10kV 、容量 4 × 32.5MW 电极式蒸汽锅炉及蓄热罐;新增的电锅炉高压变压器及配套的电气部分建设;新增电极式蒸汽锅炉提供完整的检测控制系统;新建电锅炉厂房及配套的土建部分建设;项目范围内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及相关设备或零部件的制造和监造验收、设备和材料供货、运输及检查、设备安装以及调试试运后的设备运行和维护的技术服务、培训等全过程的技术服务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乌苏能源公司备用热源及蓄热调峰项目建设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
(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甲级资质;
(4)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1项包含6kV及以上且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高压电极锅炉项目EPC总承包投运业绩和至少1项蓄热罐改造投运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1项EPC总承包投运业绩同时包含6kV及以上且单机容量25MW及以上的高压电极锅炉和蓄热罐,也视为满足业绩要求。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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