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可研及初设编制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采购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可研及初设编制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亨立大厦1幢1802B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YD【2024】ZCO58TP
项目名称:采购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社会化服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可研及初设编制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9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承诺函: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通知,参加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用承诺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4-1)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即:采购文件第二章 资格证明文件中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供应商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承诺,若发现未如实承诺的(如: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仍提供《承诺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上报本采购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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