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八十八医院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竞争谈判公告
山东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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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八十八医院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公开竞争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泰安八十八医院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编号:gkjt2024101200016)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竞争谈判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经皮神经电刺激仪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颈腰椎牵引床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紫外线治疗仪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吞咽评定系统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吞咽言语治疗仪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中频脉冲电疗仪 | 4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超短波电疗机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电动起立床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构音障碍康复训练仪 | 1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远红外辐射治疗仪(神灯) | 3 | 台 |
康复医学科用康复设备 | 膈肌训练仪 | 1 | 台 |
项目交货期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及安装验收完毕 。
交货地点位于: 泰安八十八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满足业主方要求 。
其他: 采购内容:采购超短波电疗机、电动起立床、膈肌训练仪、构音障碍康复训练仪、经皮神经电刺激仪、颈腰椎牵引床、吞咽评定系统、吞咽言语治疗仪、远红外辐射治疗仪(神灯)、中频脉冲电疗仪、紫外线治疗仪等;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商务技术需求书”。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36.9万元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无需提供本项材料);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所投货物若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供应商为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及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不需提供);
②所投货物若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应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资料(如有附件,须提供附件)。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至少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遮盖及缺页情形将不予认可)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军队单位或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任意3个月连续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免税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5)供应商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中国政府采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提供查询截图);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应答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或转包。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或关联关系(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股东或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交叉的非国有企业);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的;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⑤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或其下属单位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
⑥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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