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3标包工程招标公告
山东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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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3标包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3标包工程(编号:gkzb2024110600061)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3标包工程 | 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3标包工程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本项目集采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
建设地点位于: 青岛市、潍坊市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满足国家、省市现行规范标准,并最终验收合格 。
其他: 本项目招标范围:融通地产(山东)有限责任公司2025-2026年度零星改造集中采购项目为年度集采,共分为5个标包,各标包投标单位兼投不兼中,按标包顺序评标。本标包为3标包工程,拟选定1家业务水平高,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包括不限于房屋修缮工程: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维修工程、室外维修工程、外墙维修工程、屋面维修工程;水暖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室外安装工程、室内安装工程,详见附件:模拟工程量清单。
中标清单价格确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清标结果,由拟中标单位完成不平衡报价清单项调整,经招标人审核通过后,以调整后的清单作为中标清单价格签订框架协议,落地合同按照中标清单据实结算。签署落地项目合同时,如发生框架协议报价清单外的新增项目,相关费用的确定由招标人、中标人及第三方咨询公司共同认价确认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投标单位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无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可提供2020年审计报告,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审计报告)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至少提供经第三方审计单位盖章的报告正文及三表一附注。
3.1.3投标单位具有良好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3.1.4投标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未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中国融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未被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
3.1.5投标单位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6投标单位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投标单位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3.1.7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
3.1.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1.9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
3.1.10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提供近六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3.1.11其它: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备1项房屋建筑维修改造类似业绩。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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