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员工超市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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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员工超市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 条件和方法
1.1 招标 条件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员工超市物资采购项目(编号:gkzb2024112900039) 已 具备招标 条件,经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 批准, 现 对本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竞争 。
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 招标 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2025年度员工超市物资采购项目 | 米面粮油、酒水饮料、休闲食品、副食品、日化洗护、杂货、乳制品、其它商品 | 1 | 项 |
项目交货期为: 具体配送时间以招标人确定为准,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采招标人配送工作,不得以时间不合适等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做到随时补货换货,24小时内响应并送达,并负责卸货清点及安排专人完成交接 。
交货地点位于: 招标人指定地点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
其他: (1)中国融通集团第六十研究所因项目需要,拟选定2家单位进行2025年度员工超市物资采购工作。
(2)采购内容:员工超市的米面粮油、酒水饮料、休闲食品、副食品、日化洗护、杂货、乳制品、其它商品等采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3)预估年度招标规模:200万。招标人不保证中标人可承担的项目量,如后期实际承担项目量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实际承担项目为准。
(4)选定中标人数量:2家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分别签订年度框架协议。
(5)中标价格原则: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各投标人执行各自报价;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则第二中标候选人执行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招标人每个月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评价,若中标人在合同周期累积3次履约评价不合格,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另一家中标人负责全合同周期服务。
(6)分配原则: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分配比例为6:4。
(7)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双方签订年度供货配送合同,每次供货配送数量、金额以对应的订单为准。
(8)最高限价:报价方式:① 以南京市大型综合超市(如永辉超市、苏果超市、大润发超市、北京华联超市等)开标当月产品的售价为基准价;若只有其中一个超市/商城有价格,则以该市超市/商城价格为基准价;若其中两个及以上超市/商城都有价格,则以其中价格的低者为基准价。② 投标人只需报费率,该费率已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运输、搬运等全部费用,招标人不额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③ 费率最高不得超出80%,否则为无效投标。该价格由招标人调查后确定。(如:A类物品商超的价格为20元/斤,若投标人报的费率为80%,那么A类物品结算价为20元/斤×80%=16元/斤)。
(9)调价机制:合同履行期间的供应价格(即现场交货价)必须服从合同所定价格,实行一年一价,不能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拒送物资,否则视为违约处理。个别商品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双方进行沟通和市场询价,如果询价价格与最高限定单价的浮动比例(计算方法:浮动比例=(询价价格-最高限定单价)/最高限定单价)在±20%(含本数)以内,则不予调整价格;浮动比例如果超过±20%,则该次市场询价价格作为该商品的最高限定单价。符合调价条件的,双方均可提出调价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双方确认后作为价格依据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投标人必须在南京市有仓库或经营门店,并提供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若为租赁场地,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公告发布时间。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表》。
(4)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承诺。
(5)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6)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7)投标人近两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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