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全成本核算分摊系统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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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全成本核算分摊系统采购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财务全成本核算分摊系统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4122000040)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财务全成本核算分摊系统采购项目 | 财务全成本核算分摊系统采购项目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实现采购功能上线 。
服务地点位于: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合格 。
其他: 采购范围:深入贯彻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工作方案和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年度重点工作要求,做好中国融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4 年度全成本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全成本管理核算规范指引》、《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全成本管理实施方案》(融财字〔2023〕72号)、《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全成本管理实施方案》(融财字〔2024〕33号)以及公司全成本精益化管理要求,需要在现有监管分摊(分摊至险种)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内部管理分摊要求,将全成本分摊至部门、项目、渠道、客户性质、业务分类等多个维度,实现精细化全成本核算,精准反映公司整体财务和经营情况,达到公司运营降本增效的数据支持作用。最高限价:900000元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
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承诺函(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且仅以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渠道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5.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提供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由代理机构评审现场查询。
6.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函。
7.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
8.供应商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需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响应,提供承诺函。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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