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船政公共实训基地-无人机应用技术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永泰县船政公共实训基地-无人机应用技术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 321 号奥体都市花园(又名琴亭花园广场)A 区第十四层 D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3月07日 09点4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B招采2025-10号
项目名称:永泰县船政公共实训基地-无人机应用技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4.5595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23.79474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行政主管部门有公布统一延期时间的,须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2、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3、资格承诺函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关于“一般资格证明文件”中“财务状况报告”的补充说明 针对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描述中的“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供应商尚未完成2024年度财务审计的提供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应商已完成2024年度财务审计的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应商按本条款规定的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均视为符合该项资格要求。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与本条款有冲突的,均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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