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场234.18亩土地平整机械作业服务项目(二次)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新疆
-阿克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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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场234.18亩土地平整机械作业服务项目(二次)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场234点18亩土地平整机械作业服务项目(二次)(编号:gkbz2025030600006)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乌鲁木齐)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库车分场234点18亩土地平整机械作业服务项目 | 库车分场234.18亩土地平整机械作业服务项目 | 234.18 | EA |
项目服务期为: 作业期为收到委托人实际发出的委托单20日内 。
服务地点位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墩阔坦镇部队农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供应商必须提供性能良好的工程机械,按照供应商需完成此项目地块土地整理平整,达到耕种条件(符合采购人要求) 。
其他: (1)采购类型:服务类
(2)项目内容:一号地将现有宽度约36米、长度1200m机耕道路进行平整,其中紧挨现有耕地宽度约26m 、长度1200m机耕道路平整后变为耕地使用,保留离现有耕地最远的10m作为改造后机耕道路使用(最终机耕道路需比平整后的耕地高出30cm);二号地将现有宽度约27m、长度574m道路平整为耕地;三号地将现有宽度约30m、长度955m机耕道路进行土方拉运平整,清除其中紧挨现有耕地宽度约20m、长度955m的土方,涉及土方清运运距为2km(单程运距),清除土方后的土地作为耕地使用,保留离现有耕地最远的10m作为改造后机耕道路使用;四号地涉及土方内倒,将现有宽度约31m 、长度1000m机耕道路缩窄为宽度为10m、长度1000m机耕道路,将其中紧挨现有耕地宽度21m、长度1000m的机耕道路土方铲运至剩余10m道路上进行平整压实。(现有31m宽度道路上有戈壁料面层,需对该部分戈壁料进行剥离存放,该部分戈壁料垫层需最后铺筑至最终形成道路面层上平整碾压);五号地将现有宽度约26m、长度1340m机耕道路进行土方拉运平整,清除其中紧挨现有耕地宽度约16m、长度1340m的土方,涉及土方清运运距为3km(单程运距),清除土方后的土地作为耕地使用,保留现有离耕地最远的宽度为10m的道路。(现有26m宽度道路上有戈壁料面层,需对该部分戈壁料先进行剥离存放,该部分戈壁料垫层需最后铺筑至最终形成机耕道路面层平整碾压)。
作业面积据实结算,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面积作业等现象,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恢复。乙方作业过程中应把控作业量,当实际作业量达到合同暂定作业量前,需及时通知甲方,根据甲方下一步指示进行后续工作。
(3)成交人数量: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1名。
(4)本项目单价报价,最高限价1285元/亩,预计数量234.18亩(以实际面积为准)。本项目总预算为300921.3元。报价包含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调试费、保养费、保险费、维修费、机械燃油费、机械驾驶员的一切费用(含工资、食宿费等)、窝工费、税金、不可预见风险费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额外费用以及采购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最终根据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非外资独资且非外资控股的实体,取得合法营业资格的供应商人均可参与。
(2)供应商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
(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25挖掘机不少于2台、50装载机不少于2台、20方双桥车不少于6辆,供应商须在进场前以供应商名义为所有拟进场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提供承诺)。
(4)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书面声明材料);
(5)信誉要求: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裁判文书列入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未被列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提供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供应商近两年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
(7)非法分包、转包。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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