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是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 2)设备制造商必须具备生产所需的厂房、设备,加工生产、试验能力及试验装备,并按其对设计、制造、包装的各阶段采取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制造和包装的质量,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3)供应商拟参与本次竞谈的设备在国内最近5年内(2019年1月1日-竞谈截止时间)须至少具有5台套相近或以上规格投运合同业绩。供应商应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封面、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主要参数),并提供业主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座机、职务、手机等)。 4)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最先进、可靠的成熟产品,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产品能满足或优于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5)供应商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21-202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没有被处于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6)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项目、严重违约,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7)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谈。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竞谈。 9)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供应商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