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电拉萨当雄羊八井1GW一期50MW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西藏
-拉萨市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ZB-144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 西藏华电拉萨当雄羊八井1GW一期50MW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当雄)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甲玛村
2.2 项目规模: 50MW光伏(含40MWh储能)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5日前,计划全容量并网日期:2024年10月31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项目 概况 :
西藏华电拉萨当雄羊八井1GW一期50MW牧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当雄县羊八井镇甲玛村,项目计划2024年7月开工,并于2024年10月31日完成全容量并网。项目直流侧安装容量为50.2944MWp,交流侧额定容量为50.24MW,配备10MW/40MWh构网型储能系统。项目经纬度为:经度90°44'、纬度30°04'。场址区南距拉萨市直线距离约79km,地面海拔高程约4200m-4300m。项目拟建设条件地势较为平坦,总占地面积约900.87亩,场址区临近S304省道,交通较为便利。
本工程生产运行期为25年,现项目计划通过110kV羊八井变电站后接入拉萨电网。不限电条件下本项目电站建成后首年上网发电量为9665.35万kWh,首年等效峰值利用小时数为1921.75h。在25年内的年平均发电量为9196.73万kWh,25年等效峰值利用小时数为1828.58h。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具有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需提供自身或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同时需提供自身或设计分包单位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具有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只能由一个牵头单位和一个成员单位组成。其中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上第1条设计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满足 以上第2条施工资质要求。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与本标段投标,也不得以联合体成员身份组成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标段投标。
9.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50MW及以上集中式地面光伏项目主体工程EPC总承包业绩(所有投标业绩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采用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中牵头方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50MW及以上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业绩,且联合体成员方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光伏项目业绩。投标业绩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 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
10.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1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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