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热电联产机组汽轮机和发电机设备(含低加、凝汽器)、锅炉设备(含脱硝)采购招标公告
黑龙江
-哈尔滨市
正在报名
(招标编号: CHDTDZ049/17-ZJ-002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汽轮机和发电机设备(含低加、凝汽器)、锅炉设备(含脱硝)采购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三电街1号。
2.2 项目规模: 规划建设1台660MW国产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交货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开始节点计算交货进度,18个月内完成全部交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汽轮机和发电机设备(含低加、凝汽器)采购 (CHDTDZ049/17-ZJ-00201): 1 台 660MW 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汽轮机和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含低加、凝汽器)供货、运输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技术规范书文件) 。
(2) 锅炉设备(含脱硝)采购 (CHDTDZ049/17-ZJ-00202): 1 台 660MW 超超临界锅炉及其所有附属设备(不含催化剂)和附件(含脱硝)供货、运输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详见招标技术规范书)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汽轮机和发电机设备(含低加、凝汽器)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投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2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汽轮发电机组的国内供货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或首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供货范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2)提供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签订的移交生产交接书。
9. 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10.本项目接受同一集团下属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锅炉设备(含脱硝)采购】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A级)。
9. 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2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锅炉的国内供货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或首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供货范围、签字盖章页等的合同扫描件。
(2)提供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签订的移交生产交接书。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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