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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2024-2027年信用卡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服务(二次)资格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2
资格预审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2024-2027年信用卡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服务(二次)

资格预审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2024-2027年信用卡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服务(二次) (项目编号: GXTC-C-24290512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参加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范围及招标控制价:完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2024-2027年信用卡逾期欠款委外催收服务(二次) ,控制价(服务金额 (含税))为9600万元,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商品名称 预估委案金额(万元) 预估回收金额(万元) 服务费率(含税)( 控制价 ) 服务金额(含税)(万元)( 控制价 )
催收服务--逾期90天(含)内的风险账户(90天以内) 213,749.00 32,200.00 8.04% 2,588.88
催收服务--逾期90天以上、180天(含)内的风险账户(91-180天) 285,447.00 21,760.00 10.95% 2,382.72
催收服务--逾期180天以上、270天(含)内的风险账户(181-270天) 233,262.00 7,713.00 14.13% 1,089.85
催收服务--逾期270天以上、一年(含)内的风险账户(271-360天) 331,807.00 4,088.00 16.96% 693.32
催收服务--逾期一年以上、两年(含)内的风险账户(361-720天) 311,915.00 5,557.00 21.91% 1,217.54
催收服务--逾期两年以上的风险账户(721天以上) 848,635.00 6,961.89 23.38% 1,627.69
控制价 合计 2,224,815.00 78,279.89 9,600.00

注:

①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包括单价、合计);

②采购数量为预估数量(投标人不得修改分项报价表中的数量),签署合同为框架合同,支付款项时以验收合格的数量据实结算。

③服务金额(含税)(本次招标计算使用)=回收金额*综合费率。

服务金额(含税)(后续结算使用)=回收金额综合费率综合考评系数。其中,“综合考评系数”指在合同执行期间,招标人对中标人设置回收业绩、信息安全、业务合规、服务品质、管理能力、外部渠道投诉数量、其他等评分项,对合作委外机构进行考核评分后,根据排名确定考核系数。“回收金额”为债务人因外包公司催收在每期委托催收期限内归还的有效欠款,具体金额数据由我行在委案结束后从系统内导出(扣除从债务人账户中主动扣收款项归还的欠款、减免的欠款、我行司法诉讼回收的欠款后)与中标人及二级行进行核对后确定。

④服务费率(含税) (控制价)指综合费率,包干。

⑤所有中标人所报的“服务费率(含税)”的平均价作为本项目合同执行价格。

1.2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3 合同履行期限:3年(自合同约定之日起)。

1.4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相关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符合招标人采购标准。

1.5 中标人数量:现拟通过招标方式选择4名合格的投标人作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人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签订采购合同。

1.6 中标人份额分配原则:初始委托份额平均分配,此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回款情况好的增加份额,反之减少份额。

1.7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8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为招标人自行采购的项目。

二、 申请人资格要求【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核、实地考察审核】

(一) 常规性供应商资格条件

2.1 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2 申请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2.3 申请人当前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2.5 申请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2.6 申请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2.7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云南分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2.8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2.9 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申请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申请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申请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10 申请人必须通过平台( )领取资格预审文件并登记备案。

(二) 项目需求所需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11 请申请人填写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以下 《信用卡外部催收机构审核表》(详见附件1)【总行《关于加强信用卡外部催收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建总函〔2023〕258号)最新要求,均需据实填写,材料清单中所列材料均需提交,并确保齐全】

2.12 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的要求:申请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申请人具备 2021至2023年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提供审计报告首页、意见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申请人有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合并财务报表计,子公司不得使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申请人需2021至2023年度至少有1个年度盈利,且需其中至少有1个年度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小于100%】

2.13 申请人需提交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1)依法缴纳税收要求:①申请人应提供2023年1月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银行出具的缴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②依法免税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要求:①申请人应提供2023年1月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②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2.14 信誉要求:

1)申请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未被注销、解散、停业、破产等相关负面舆情信息;当前不存在作为被告涉嫌重大侵权的法律纠纷;当前未处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期内的情况,被纳入工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被移除。【需申请人承诺】

2)申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的情形;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查询截图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信息查询,重点考察外部催收机构是否存在同类服务中发生纠纷或造成风险事件,是否存在网络负面信息、声誉风险、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等情况。申请人承诺:近5年(2019年至2023年)内不存在刑事案件且被判决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建行黑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与P2P平台合作或与非持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不存在同类服务中发生纠纷或造成风险事件,不存在网络负面信息、声誉风险、违法违规催收等行为。【注: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查询截图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4)申请人(含企业和全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人行征信系统的征信报告不可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逾期。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人行征信报告不可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逾期的情况。【注:由申请人自行提交,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查询截图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5)通过“外数慧查”查询近5年(2019年至2023年)内存在刑事案件且被判决处罚,或存在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注: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或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查询时间为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查询截图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2.15 其他承诺:申请人承诺在本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信守承诺,若申请人违反任何一项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申请人还需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4)申请人未处于建设银行云南地区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5)申请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6)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申请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申请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申请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7)申请人近1年(2023年至今)不存在被监管通报或同业禁入情况。

2.16 申请人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承诺书。

2.17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实地考察要求

2.18 实地考察是对申请人在昆明机构(含总、分机构)的资格进行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实地考察结论和实地考察记录。

2.19 实地考察结论作为本次资格审查中相应指标的评审依据。 考察供应商资格的基本准入条件(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管理情况)、分公司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等,共 5个指标8个检查要点,全部指标合格则最终的实地考察结论为合格;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合格则最终的实地考察结论为不合格。详见《供应商资格实地考察结论》(附件3)。

2.20 实地考察记录不作为本次资格审查的评审依据, 但记录作为后续评标的依据。实地考察供应商资格的相关情况,共 11个指标29个考察要点,详见《供应商资格实地考察记录》(附件4)。

2.21 实地考察小组按《供应商资格实地考察进场单》(附件 2)、《供应商资格实地考察结论》(附件3)和《供应商资格实地考察记录》(附件4)要求逐条进行实地现场考察,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三、 资格预审方法及标准

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 。合格制是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凡通过资格预审【即: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核通过,且实地考察审核通过 】的申请人将具有资格参与投标。 **合格申请人最低数量确定为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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