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供应商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生产经营正常且具备合同履约能力;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响应的处罚期内; (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4)供应商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供应商必须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会员,且不得为D级供应商。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符合2023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范围: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等 3.2.2 资格能力要求: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的教育培训机构。 3.2.3 业绩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至少1个电力企业的同类培训业绩。 3.2.4 其他要求:/ 3.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