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三批辅助设备(输煤设备成套)
青海
(招标编号: CHDTDZ011/21-SB-021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项目 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三批辅助设备(输煤设备成套)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格尔木)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合同生效后,自买方书面交货通知载明的落款日开始计算:
(1)带式输送机、永磁滚筒(含变频器)、电机、减速器、永磁耦合器、烧结板除尘器、曲线落煤管等设备8个月内到货。
(2)入炉煤取样装置、电磁除铁器、头部伸缩装置等设备10个月内到货。详见技术规范书 。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1) 第三批辅助设备(输煤设备成套) (CHDTDZ011/21-SB-02101): 2 台 660MW 机组配套的输煤设备采购项目,包括以下设备的供货及售后服务等: 11 套带式输送机(带宽 1600/1400mm ,带速 3.5/2.8m/s 、出力 2800/1800m/s ,总长度约 2.1km )、 2 台永磁滚筒(含变频器)、 11 台电机、 11 台减速器、 11 台永磁耦合器、 5 套曲线落煤管、 2 套电子皮带秤及校验装置、 7 套干雾抑尘设备(含灰库)、 24 套烧结板除尘器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本体及附属设备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提供技术资料、供货范围内的安装指导和调试运行指导、运行及维护的培训,配合完成二次设计、性能验收试验工作等(详见技术规范书)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三批辅助设备(输煤设备成套)】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5)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日期为准),应至少具有1项6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带式输送机(宽度1400mm及以上,出力1500t/h及以上,单项合同总长度1km及以上)供货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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