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方式,指招标人通过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交易方式。
2.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判方式。
3.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最终采购人从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招标方式的区别:
1. 供应商确定方式
- 公开招标: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吸引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
-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采取书面推荐、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2. 文件发放日期
-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少于20日。
-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发出日至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
-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发出日至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少于10日。
3. 澄清修改时限
- 公开招标:如有澄清或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不足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 竞争性谈判: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则顺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至少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同样需要顺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 评审方法
- 公开招标:主要采用综合评标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并报价,最后根据需求满足度、质量、服务及价格等因素选择报价最低且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个供应商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后进行最终报价,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 评审侧重
-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通常更侧重“价格因素”。
- 竞争性磋商则更多关注“综合指标”,包括供应商对采购需求的理解程度以及最终综合打分,以此作为评判供应商综合能力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