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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有哪些

来源:

电力能源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0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1. 国务院层面:

    •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对相关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2. 地方人民政府层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3.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与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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