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风电场升压站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服务招标公告
宁夏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QT-189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风电场升压站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服务 项目已 上级 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所在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2.2 项目规模:4座110kV及以上升压站电气一二次设备预防性试验。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合同签订后至4座110kV及以上升压站电气一二次设备预防性试验完成。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风电场升压站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具有电力设施承试二级及以上资质。
7.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2项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合同业绩(证明材料要求:①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②合同业绩证明材料: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发票不限金额,如无发票,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合同业绩真伪的有效材料,比如合同相对方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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