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二电厂贮灰场三条隔坝及除灰管路加高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黑龙江
-牡丹江市
(招标编号: CHDTDZ114/17-QT-027 )
一、 招标条件
牡二电厂贮灰场三条隔坝及除灰管路加高改造工程施工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项目资金为 项目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
2.2 项目规模: 1号2号3号隔坝加高,除灰管路检修道路加高,除灰管路拆除与安装等。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计划2024年8月10日开工,2024年10月30日完工。其中隔坝加高计划工期为2024年8月10日-2024年10月1日,除灰管路加高计划工期为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30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
CHDTDZ114/17-QT-02701 | 贮灰场三条隔坝及除灰管路加高改造工程施工 |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贮灰场三条隔坝及除灰管路加高改造工程施工涉及的1号2号3号隔坝加高;除灰管路改造及延伸;除灰管路检修道路加高;工程其他相关工作等。包括:贮灰场1号2号3号隔坝加高土建施工(含基础处理及坝体);除灰管路改造及延伸施工(包括弯头、三通及堵板等所有管件的制作及安装。管路拆除贯穿整个工期,三条管路交错拆除安装,不影响生产);除灰管路检修道路加高土建施工(兼2、3、5号灰池隔坝)等。承揽方需对招标方采购的货物进行卸车并保管,产生的费用均有承揽方自行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具体见技术规范书及工程量清单。 | 500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贮灰场三条隔坝及除灰管路加高改造工程施工】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8.投标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9.投标人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0.投标人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应具有至少1项灰坝(或隔坝)新建或加高施工业绩或尾矿坝体施工业绩或水利坝体工程施工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加盖业主单位签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加盖用户签章的投产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等可以用于证明的材料等。
凡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合同主要信息,用于证明投运业绩的材料,相应的业绩均被视为无效业绩。
11.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或招标人不接受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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