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电隆基绿电园区8.98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宁夏
-银川市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ZB-181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集团新能源产业相关项目 宁夏华电隆基绿电园区8.98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
2.2 项目规模:建设容量交流侧89.8MW,直流侧116.1888MWp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计划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5月30日投产(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
CHDTDZ046/16-ZB-18101 | 宁夏华电隆基绿电园区 8.98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总承包 | 本项目光伏场区、升压站、 35kV 集电线路、 110kV 送出线路建设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除甲供设备(组件、逆变器、箱变、主变、 110kVGIS )及材料外的全部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设备调试及涉网设备性能测试;主要设备监造、甲供设备卸车保管;试运行;竣工验收、质检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移交生产验收、达标投产验收及质保期限的相关服务等工作。 | 1000 |
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投标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开票信息登记”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乙级(光伏发电或新能源发电)及以上设计资质。
9.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2项及以上已完工的光伏项目(单项业绩规模99MW及以上)EPC总承包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合同封面,合同签章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并提供有效的用户联系方式(联系人、职务、座机或手机等),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2)投运业绩证明材料:①质监站验收的并网通知书;或加盖用户签章的投运或完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②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进度款或设备款,或结算款发票)。
10.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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