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EPC总承包
内蒙古
-阿拉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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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CHDTDZ046/16-ZB-252 )
一、 招标条件
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80万千瓦光伏项目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伏分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
2.2 项目规模: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木仁苏木境内的乌兰布和沙漠,为内蒙古华电阿拉善盟高新区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 80 万千瓦光伏项目,建设光伏电站额定容量为800MW(交流测),960.30714MWp(直流测),配套建设1座220kV升压站和15%2h电化学储能,光伏场共设计178个光伏发电单元,拟以32回35kV集电线路接至本项目新建220kV升压站35kV侧开关柜,新建220kV升压站最终通过1回220kV线路接入500kV阿日善站220kV侧,220kV线路长度约10km。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本工程拟定于2024年12月具备开工条件,2025年04月首台光伏组件桩基施工,2025年09月初首批光伏组件并网,全部机组拟定于2025年09月26日全容量并网发电,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EPC 总承包标段一 (CHDTDZ046/16-ZB-25201):40 万千瓦工程光伏区,按照容配比 1 ∶ 1.2 装机容量 40 万千瓦(交流侧)及 220kV 升压站、储能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光伏组件 ( 已包含检测)、光伏支架、组串式逆变器、箱变、升压站设备等甲供设备除外)、建筑安装施工、调试、试验、验收、创建精品工程、申报科技创新成果、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土地征租地、合规性手续等一揽子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
(2)EPC 总承包标段二 (CHDTDZ046/16-ZB-25202):40 万千瓦工程光伏区,按照容配比 1 ∶ 1.2 装机容量 40 万千瓦(交流侧)及设备材料采购(光伏组件 ( 已包含检测)、光伏支架、组串式逆变器、箱变、光伏场区视频监控系统等甲供设备除外)、建筑安装施工、调试、试验、验收、创建精品工程、申报科技创新成果、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等一揽子工作以及发包人负责范围的配合协调工作。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EPC总承包标段一】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除外);(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4)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2项单体项目200MW及以上或1项单体项目400MW及以上光伏施工(或EPC、PC)总承包工程投运业绩;且具有至少1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升压站施工(或EPC、PC)总承包工程投运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其他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PC总承包标段二】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除外);(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6)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同类工程中发生上述事故且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的,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8.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2)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4)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2项单体项目200MW及以上或1项单体项目400MW及以上光伏施工(或EPC、PC)总承包工程投运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其他要求: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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